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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7种:(1)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新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 1.当事人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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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证明、书信、罚款单等。二、物证。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如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药品等。三、视听材料。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材料。如用录音机录制的音响、语言;用录像机录取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等。视听资料可以由当事人提供,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或复制。
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主要有下列几种: 1、电子数据; 2、证人证言; 3、鉴定意见; 4、当事人的陈述; 5、书证;物证; 6、视听资料; 7、勘验笔录。 8、所有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七种:(1)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表示的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常见的书证有:合同书、遗嘱、票据、来往信函、电文、图纸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证时,应当提交书证的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2)物证。物证是以其存在的外形、特征、质量、性能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物品。常见的物证有:损害赔偿案件中所涉及的被损坏物、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的存在质量争议的产品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物证时,应当提交物证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或者照片。(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声音、图像及其他视听信息来证明民事诉讼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常见的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带、录像带、电影胶片、各种电脑软件、光盘等。(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之外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向人民法院就自己了解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作为一种证据,其内容必须是证人亲眼看到或者亲耳听到的。(5)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由于当事人是诉讼双方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案件如何处理与他们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而其陈述既有真实的一面,又有虚伪的一面,必须与其他证据综合研究,正确加以认定。(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具有专门知识或者特种技能的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民事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实践中,常见的科学鉴定有:技术鉴定、文书鉴定、医学鉴定、化学鉴定、行为能力鉴定等。人民法院对于需要鉴定的问题,应当交由法定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7)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笔录。现场勘验一方面可以原原本本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可以对有关证据及时加以收集或者采取有效的保全措施。上述七种民事诉讼证据,必须经过人民法院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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