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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商标侵权赔偿多少不好说,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
1、民事案件收费标准 (1) 无财产争议案件 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收费标准为6000至100000元人民币,外地民事、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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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4)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收费标准为2000元至30000元/件,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对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则按照争议标的额的不同范围实行分段累计收费。具体来说,标的额费率分别为6%、5%、4%、3%和2%,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另外,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约定计时收费的标准和结算方式,收费标准为每小时200元至2000元,上下浮动幅度为20%。对于增加反诉的案件,反诉部分可以按以上标准酌减收费。而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果由原承办律师办理,则可以按原收费标准酌减收费。最后,风险代理收费最高代理费金额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除外。
"对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9年12月29日的《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规定:“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一般是指销售收入减去成本及应缴纳的税金。销售收入的计算只涉及侵权人的实际收入,即已销出商品部分的收入不包括库存商品。” 以上两种计算方法虽然不同,但其基准都是侵权获得利润。然而在商业运行中,企业获得的利润可以分为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三种。主营业利润是指销售获得的所有收入,扣除成本后的部分;利润总额是指税前收入,所得税应当退库作为销售赔偿额的一部分,其他支出应予扣除,产品销售税则不退税;净利润是指利润不仅应当扣除成本,还应当扣除其他支出,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纯利润作为赔偿额。在侵权获得利润的赔偿问题上,选择主营业利润作为侵权赔偿的金额是较为合理的,既无需交纳非因自己经营产生的所得税以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还有利于阻吓侵权行为。 但是,对于商标侵权中有的商标侵权的对象只是商标权人产品中的一项或几项产品,而非所有产品的情况,就应当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在实践中比较实用的计算公式是:侵权获利=侵权期间总销售额×侵权商品配比率×利润率。其中,侵权商品配比率是指侵权商品在所有商品中所占的比例,而根据以上对侵权获得利润的论述,侵权期间总销售额与侵权商品配比率的积就是上文中的主营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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