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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吸收客户资金的量刑标准标准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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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既遂处罚标准如下 1、金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金额特别巨大或造成特别严重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直接负责人,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吸收客户资金不收款罪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获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收款的方式,非法分解资金发放贷款,金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如果本案成立单位犯罪,则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如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吸收客户资金,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应立案追诉:(1)如果不吸收客户资金,金额在100万元以上(2)如果不吸收客户资金,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2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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