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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的忠诚协议是有效的,夫妻忠诚协议属于道德义务法律化,具有可诉性和民事诉讼法律依据,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夫妻...
“忠诚协议”的案件,法院的解决方法主要分做两种,一是承认该协议的效力,二是否认其协议的效力。由于立法上没有明确的关于“忠诚协议”的定性,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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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夫妻间忠诚协议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在认定过程中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前提下首先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基于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原、被告之间自愿签订协议,且该协议不违法相关法律的规定,故应该予以支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的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首先,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其次,该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基于其真实意愿签订的,并没有违反任何强行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该协议并不存在任何显失公平的情况。基于此,该忠诚协议有效,无过错方可以据此主张权利。
“夫妻忠诚协议”,多数是以忠诚为核心义务具有人身与财产双重属性的契约。因此“夫妻忠诚协议”具有一定的契约性,契约也称为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成立的要件:一、缔约人的主体平等,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三、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夫妻忠诚协议的签订主体是夫妻是平等主体,系双方真实自愿签署,以夫妻间相互忠诚作为核心义务,约定一方违背后应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为处罚,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因此有契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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