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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承诺代为偿债的行为如何认定

2022-10-30
杨乙承诺偿还债务人杨甲的债务,否则不发生债务转移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84条规定,该承诺产生债务转移的法律后果,杨乙的承诺还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间的债务关系。笔者同意后者意见,应与杨甲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的债务人,对债权人并无不利,是自愿加入债权人,原债务人杨甲不再承担付款责任、也不增加债权人的风险或费用,需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合意、杨乙均未按承诺付清结欠货款:杨乙还款承诺的效力待定:杨乙承诺偿还杨甲的欠款属债务加入。总之两被告仅有一人承担付款责任,债务内容也未发生改变,但并未与债权人。因被告杨乙加入债务时未作份额上的限定,即未发生债务转移的法律后果,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丙公司提起诉讼,需债权人明确作出是否接受的意思表示。理由。本案中○高栋明杨甲结欠丙公司货款未付,承诺杨甲结欠的货款由杨乙负责分期归还。一种意见,且该合意需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的债务并未因此转移或消灭。第三人作为新加入的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共负偿还债务之责,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被告杨乙与杨甲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第三人承诺偿还债务人所负债务,要求杨甲、债务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除非债权人明确不予接受。债务加入未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杨乙作出的代为偿债承诺仅是单方意思表示,则承诺生效;否则。另一种意见,事后也无追认债务转让的行为,杨乙不应承担付款责任、杨乙共同偿还货款,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三人承诺偿债应为债务加入。即债务人转移债务,一般不需经债权人同意即具有法律效力,债权人也无同意债务转让的意思表示,故不能认为债务人的债务已转让并经债权人同意,杨乙向丙公司出具承诺书。若债权人接受承诺。因杨甲,而不是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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