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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好上诉理由,首先要注意针对性。上诉状的制作者在写作上诉理由时,实际上是将一审裁判中的错误或不当之处作为“靶子”,因此,为有所“斩获”,应力...
1、享有上诉权的主体可以因任何理由、甚至无需理由提起上诉。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只有在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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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的事实和理由。在这一部分,上诉人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的不当之处进行有理有据地论证。这种论证是对原审裁判的反驳,不能与人民检察院的公诉状或当事人的自诉状或答辩状混同起来。在写明事实并以之作为反驳依据时,要注意详略得当。即对一审认定事实没有异议的,尽量不要重述;对于一审裁判中遗漏的重要事实,应予补充,并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对一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或者认为不实,或者认为缺乏证据,或者认为无中生有的等等,在上诉状中应明确指出其错误所在。同时,对用以否定原裁判认定事实的客观事实,必须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来加以证明,而不能仅以想像或推断的事实作为论据。在理由上,主要可以从下面三点来考虑:第一,关于案件的定性。如果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判的罪名有误,应说明就本案的客观事实,根据实体法的规定究竟该定什么罪,并指出一审裁判错在何处及错误的原因。第二,关于法律的适用。如果上诉人认为原审裁判适用法律不当,如直接地违反了法律规定或因错误理解而不正确地运用了法律条文等,应在反驳时,提出正确适用法律的理由。第三,关于审判程序。如果上诉人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并影响了公正裁判时,如:违反公开审判规定,违反回避制度,剥夺或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等等,可以依法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并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写好上诉理由,首先要明确哪些理由可以成为上诉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十三条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可以成为当事人上诉的理由,主要有以下情形:(一)上诉人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有误,或者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谓认定事实错误,是指原裁判对案件事实做出与实际情况完全相反的认定;所谓认定事实不清,是指原裁判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缺乏充分可靠的证据,得出的结论模糊不清,与实际情况有很大不同。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结果必然是实体权利义务归属不当。因此,当事人可以对此提起上诉。(二)上诉人认为原裁判适用法律有错误。衡量案件质量有两个基本标准,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如果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不仅直接违反了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还会造成实体处理结果的差异,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不当,民事违法行为制裁不当。因此,上诉人可以以此为由提起上诉。(三)上诉人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程序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但未回避的;未开庭审理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从司法实践来看,程序公正不一定导致实体公正,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实体公正。因此,如果一审程序不公正或错误,一般会影响实体判决的正确性;退一步,即使违反法定程序不影响实体判决的正确性,也很难消除当事人对法院判决公正性的怀疑。基于此,当事人可以以程序违法为由提起上诉。(4)一审裁判作出后,当事人在上诉期届满前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改变一审裁判的结论。因此,当事人可以根据新的证据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部分要注意一审原告上诉的上诉状,对原判适用实体法不当的论证。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关的实体法条文,或者是与案情事实不相适应;或者是在引用有关法律条文上存在着片面性。只引用了一部分有关条款,忽视了另一部分的有关条款;或者是曲解了法律条款等等,以致造成处理不当的。要举出有关法律条款,加以具体地分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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