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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受贿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受贿,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涉嫌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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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刑法第392条第2款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个刑罚与原来在1979年刑法中的规定的刑罚相同。不过当时是将其与行贿罪规定在一个条文里,二者刑罚也相同,而介绍贿赂与行贿行为性质不同,行贿罪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比介绍贿赂罪大,其法定刑也早就被提高,而介绍贿赂罪的法定刑没有变化,但第2款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该款实际上是对介绍贿赂人自首情形的规定,但从轻幅度比总则第67条规定的从轻幅度大,因为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是因为,介绍贿赂人作为行贿、受贿双方之间牵线搭桥的联络人,对整个贿赂犯罪的过程了如指掌,他们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犯罪行为,实际上也是检举、揭发了行贿、受贿双方的犯罪行为,这对于司法机关收集证据查明贿赂犯罪事实,惩处贿赂犯罪行为有着重要的作用,体现了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至于对此处的“被追诉前”作何理解,有学者认为不应当界定为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即不能将其视为自首行为,如果是自首,那刑法总则已有规定,在此就无你要再予以规定,也违背了本条的立法宗旨。至于应当界定为侦查终结后,还是提起公诉前,需要“两高”作出司法解释。
根据法律规定,介绍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直接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正常管理的工作的秩序。最高可处三年以下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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