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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能造成混淆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商标侵权是指以下几类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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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构成商标侵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能造成混淆;这种行为是最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包括四种行为:(1)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三、伪造.擅自制造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五、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饰使用,误导公众;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加工、生产工具、生产技术或者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七、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突出其标识功能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八、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在不同或者不相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造成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九、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宣传或者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造成误认的。这种商标侵权主要有两种类型:(1)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2)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他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网站。10.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侵权是指以下几类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司法实践中,有些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权人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例如:企业名称权、商标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是经营者在从事自己的经营活动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一种区别于其他商品的特有符号,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起着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是经营者向公众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重要区分标志,也是经营者逐步积累起来的一种竞争优势,这种竞争优势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可见,构成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是知名商品;2、该名称、包装、装潢必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3、擅自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必须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4、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只有上述四个条件完全具备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对于装潢的理解 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包括了两层含义,即商品本身的装潢和包装的装潢,两者均受法律保护。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规定: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潢”。这使得“装潢”的法律含义进一步扩大化,这样更有利于对特有装潢使用权人的保护,能更好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打击仿冒行为。
商标侵权的认定:1、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该范围由两个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二是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结合,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也就为认定商标权侵权行为确定了与被控侵权对象进行比较的标准,以便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 2、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 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由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确定被控侵权具体对象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被控侵权行为的载体,为下一步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的比对打下坚实基础。它与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同样重要,它是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另一比较对象。 3、比较两者差异: 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通过认定侵权行为的三个基本步骤,特别是经过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后,就能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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