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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400条第2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失职造成在押人员逃跑的既遂处罚: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失职造成在押人员逃跑的,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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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与私放在押人员罪虽然这两罪的主体都为司法工作人员,侵害的客体都为国家司法机关对在押人员的正常管理和正常工作秩序,客观方面都存在使在押人员脱逃的行为。但前者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而后者则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主观心态表现为过失,而后者的主管心态表现为故意。前者为结果犯,以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而后者为行为犯,不以造成严重结果为要件。2、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与玩忽职守罪虽然这两罪主体都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害的同类客体均为国家机关职权的不可亵渎性,主观方面都表现为过失。但前者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而后者则是指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前者主体特指为司法工作人员,而后者则泛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者侵害的为司法机关对在押人员的正常管理和正常工作秩序,而后者侵害的客体则为国家机关职权的不可亵渎性。前者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而后者则是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我们国家相关的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人是由专门的人员进行看押的,如果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在押人员脱逃将会构成相关的犯罪行为,根据情节严重来进行一定的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条【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造成多名重要、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后继续犯罪,给社会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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