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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保全。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也就是...
房屋抵押后,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仍然可以进行财产保全,因为抵押的价值一定小于房屋的实际价值。二者之间的差价,就是对方当事人申请法院查封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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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一个问题的答复如下:这不是个问题,因为每一套房产拍卖后都有相应的成立价格,至于你拍卖成交后的款项具体落实到哪个抵押人承担,这完全由债权人自己进行选择,比如债权人跟法院说:我选择用AB两套房产的拍卖款全部清偿,其余部分从C套房产的拍卖款中扣,那么扣除C套部分款以后,剩下的部分就全部属于C,与AB无关,至于AB承担责任后,超出自己的部分可以另行通过诉讼要求C承担。 对于第二个问题的答复如下:普通债权与抵押权根本就不在一层次上考虑,只在在抵押权人选择并获得足额清偿的前提下,才会考虑普通债权,所以你所提手问题,在执行过程中根本就不是个问题。你的第二个问题说的不是很清楚,建议与律师直接沟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第三条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第四条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参照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第五条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应当计收租金。租金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当地无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可以参照的,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已经产生的租金,可以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第六条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第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已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房屋抵押后可以出租,但应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出租。抵押房地产转让或者出租所得价款,应当提前向抵押权人清偿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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