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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二)制定消防安全公约,督促村(居)民遵守;(三)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开展...
国家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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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依法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对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取得外省资质证书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本省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严禁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二)规划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五)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将消防知识纳入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六)供水、供电、通信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监督相关企业做好消防供水、供电和通信保障工作;(七)教育、民政、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广播电视、体育、旅游、人民防空、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其主管行业、系统特点,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八)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竣工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停止使用。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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