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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有哪些?

2021-11-19
(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征用前三年耕地年产值的6倍以上10倍以下;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6倍;被征用土地上的幼苗能够计算产值的,按照产值补偿,不能计算产值的,给予合理补偿;被征用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征地方案公告后,抢种、抢建不予补偿。(二)征用耕地的,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贴标准是征用前三年耕地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每公顷征用耕地的安置补贴最高不得超过征用前三年耕地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他有利可图的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相邻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三)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民不能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征用前三年土地平均年产值的30倍。

相关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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