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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
根据《》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一)是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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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第十七条规定,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 专家鉴定组组成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第十八条医学会应当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从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第十九条医学会主持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前,应当将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专家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位告知双方当事人。 现有专家库成员不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时,医学会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专家库成员不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时,也可以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从其他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无法到场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可以以函件的方式提出鉴定意见。 医学会主持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前,应当将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专家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位告知双方当事人。专家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回避,医学会应当将需要回避的专家名单撤出: (1)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专家鉴定组进行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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