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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是否规定了抚养费的支付

2024-11-14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2款的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也明确规定了子女抚养费的变更。 在子女抚养费的变更问题中,父母离婚时需要就子女抚养费达成协议。但若日后由于客观条件发生改变,例如物价上涨、经济生活水平提高、子女上学或患病等原因导致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等,子女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 另外,若子女有特殊原因需要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父母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这些情况包括:父母因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而失去经济来源,无法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父母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等。 总之,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父母应当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子女抚养费,或者恢复给付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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