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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是: 1、可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罚款处罚; 2、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 3、向其他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
1、对公司其他股东的民事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将会损害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利益,在此情况下,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根据公司章程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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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这属于一种侵权行为,抽逃出资的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公司可以起诉抽逃出资的发起人,要求其归还所抽逃的出资及赔偿由此给公司所造成的损失。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都由发起人认购,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股份。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以外的公司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这种方式能够从社会上聚集大量的资金。公司发起人出资的具体义务新《公司法》取消了发起人必须在缴纳出资后才能申请设立公司的规定。发起人只需要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即可。而发起人的实际缴纳出资的时间,则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候通常会缔结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为目的合同,即发起人协议,规定发起人必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责任。依法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就是主要义务之一。如果不履行出资的义务,就是对此协议的违反,应该依发起人协议对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他发起人因此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具体方式包括,追缴出资、赔偿损害和利息赔偿。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要求1、按照《公司法》,股东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出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出资。2、除了上述出资方式外,其他依法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也可以作价出资,这里的“非货币资产”必须具有合法性、可转让性和可评估性。合法性是指依法可以成为财产。可转让性是指可以进行交易、转让;可评估性是指可以评估确定价值并以此作价。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如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4、法律要求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以货币出资方式出资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30%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法律责任的规定。 抽逃出资,指公司设立时,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已缴纳出资,但当公司成立后,又将出资抽走的行为,也包括公司购回特定股东的股份,未办理减少股本登记、未向全体股东披露的行为。 公司成立后,公司发起人、股东的出资便转化为公司的财产,公司发起人、股东也就丧失了对该出资的所有权。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侵犯公司财产的行为。由于公司的财产遭到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也因此受到损害。《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条例》对抽逃出资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同时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抽逃出资罪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要注意的是,行为主体是公司发起人、股东,且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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