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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依赖是为了交通运营中的便利性,将车辆登记为具有运输经营权资格的公司名称,以公司名称运营,依赖者向依赖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如果在附属情况...
现实中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之间往往存在着某种经济利益关系,挂靠方需要被挂靠方的资质,被挂靠方通过“管理费”,“成本费”等形式也从挂靠方收取了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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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是一类特殊的侵权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其责任主体一般应根据对机动车运行支配权与运行利益的归属来确定。 对于机动车挂靠经营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则上应由挂靠人或者实际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被挂靠人从挂靠车辆的经营中取得利益的,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对于机动车出借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则上应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出借人在出借行为中存在过失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对于机动车实行租赁、承包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则上应由承租人、承包人与出租人、发包人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机动车未过户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原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承担责任,由买受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经机动车驾驶人同意,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且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的,由驾驶人依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当事人要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张某与甲公司虽有挂靠关系(通常认定为劳动关系),但本案并不是因张履行甲的职务行为而发生的,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让甲承担责任;张与李存在雇用关系,张又是因受雇开车而出事的,雇主李某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在本网可查到)中的相关规定对张承担赔偿责任;犯罪分子已赔偿的部分可在李应赔偿总额中减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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