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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条规定,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为:(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股东虚假出资数...
1、《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第四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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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诉: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追问:修改一下法院告我们是《虚报注册资本罪》1答:我们公司还没开始运行 2答:抽出资金连法人代表都不知道,法人接到银行发来的短信才知道资金被抽走 3答:我们公司才办好两三个月,没有被处罚过!4.答:资金是实打实的出资了,我们给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出资的权利,但是没有给他抽资的权利,抽资的时候都没有告知我们公司任何人!我不是法人代表·公安接入之前我已经股权转让了,
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依现行相关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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