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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包方责任: 1、未办理工程施工许可等相关证件造成施工中断; 2、未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造成返工;...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除工程日期得予顺延外,还应偿付承包方因此造成停工、窝工的实际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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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方自行完成。 (2)因承包方的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因承包方的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因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未按合同约定竣工验收,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超期验收的,根据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不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的,依照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在工程尚未验收时,发包方就擅自动用的,因此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四)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发包方的合同义务的,除可以顺延竣工日期外,应当向承包方赔偿因此产生的实际损失。 (五)工程被中途喊停,或者要缓建,或由于发包方责任的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尽快采取弥补或减少损失的措施,而且,要赔偿承包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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