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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的,不管盗窃数额多少,均构成盗窃罪,应由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依法追究盗窃者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四川省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六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或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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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属于行为犯,没有立案数额标准,只要进入“室”,就构成盗窃罪既遂。刑法修正案(八)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于入户盗窃的这一危害性,为了加强对人身、财产权的保护,刑法作此修改。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入户盗窃”的理解与把握,具体办案过程中,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两个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合二为一的门市,经营时间内不认定为“户”,而在非经营时间,根据情况则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公安机关收到通报的盗窃案件,无论盗窃财产的金额如何,都要受理,注册认真调查。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金额标准的,撬开成为刑事案件的窗户,盗窃的情况下,使用刀刃等工具或者携带凶器进行盗窃的情况下,无论盗窃财产的金额是多少,都会成为刑事案件的惯犯犯多次犯罪,其他没有达到规定达到规定的金额标准,但是情节和结果比较严重的情况下,作为刑事案件的其馀作为治安事件的调查,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情况下,必须立即成为刑事案件。盗窃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者不足2000元的,情节和结果严重的,立为重大事件的盗窃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者不足20000元的,情节和结果特别严重的,立为重大事件。个人诈骗和抢劫公私财物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至3000元以上,3000至10000元以上,3000至50000元以上的,应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考虑社会治安情况,在定金规定的金额范围内,确定当地执行的具体金额标准,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认可。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被盗,盗窃地点无法验证的,盗窃金额是否达到金额,金额巨大,金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确定的金额标准进行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按情节轻量刑。第六条盗窃公私财产,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况之一,或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金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金额巨大,金额特别巨大的50%,可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刑法规定上叫“入户盗窃”,不叫“入室盗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盗窃罪的规定,只要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即构成盗窃罪,无论数量多少,“户”一般是指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蓬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 一般来说,入室盗窃涉及到判刑的问题,应该要请刑事专业律师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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