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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
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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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社会抚养费多少钱问题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2)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3)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依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第二十三条、《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相关政策设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为了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其初衷在于调节人与环境的资源矛盾,也即这笔钱应该服务于公共利益,而不应该沦为征收部门予取予求的禁脔。此前,媒体及公众也曾呼吁,应该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及支出的透明度,像公开“三公”经费一样公开收支情况与具体去向,以接受公众监督。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只有20多个省份公开了省级征收总额。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应该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预算管理,可在不少地方,这一款项只不过转手给了县计生委,或多数留给乡镇,一些县级政府甚至明文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款的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乡镇、村一级计生专员,甚至被贪污挪用。正是因为如此,一些地方出现为收取社会抚养费“放水养鱼”,对“超生”漠视、对“罚款”热衷的现象,被称之为“社会抚养费抚养计生委”。这就像是一笔生意,以计划生育政策为媒介,以官位为利器,以超生儿为商品。在农民超生前,或不动声色;超生后,则设置重重关卡,社会抚养费多收一笔是一笔,有时连发票都不开,毫无职业道德。取之于民,用之于己。对超生者及其家庭而言,“社会”从未尽到抚养的义务,这笔费用相当于他们向权力者缴纳的人头税。根据统计全国每年要收二百亿的“社会抚养费”,但有什么证据表明,这些钱被用在了保护环境和改善文教卫生设施上了?按照常理,超生者交了“社会抚养费”后,其子女总该享受求学和医保待遇了吧?但如今一个孩子从出生开始,产检费,产房费,手术费,奶粉,幼儿园,小学到大学,不都是父母抚养吗?成年工作后变成纳税人开始养国家,养政府,养公务员,社会何曾抚养过他们?多少孩子无法异地上学,多少大病患儿没有钱看病被赶出去回家等死,社会扶养过他们吗?看来,所谓“社会抚养费”名不副实。
2、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3、间隔期达到2周年、不满3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20%征收; 4、间隔期达到3周年、不满4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三)生育妇女年龄超过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2、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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