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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是指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
拒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是指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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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是指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这一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即构成拒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
拒不交还土地行为主要包括: (1)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2)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的。对拒不交还土地以非法占地论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10~30元处以罚款。
土地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取土;拒绝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一般来说,违法行为有四个要件:1、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2、形成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事实; 3、违法主体在主观方面有过错(即故意或过错,土地违法行为多为故意,少为过错,如土地开发造成的土地荒漠化、盐渍化);4、违法者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造成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两层意思:一是要达到追究的程度。违法程度有轻重之分,并非都要追究法律责任。第二,法律法规要明确规定要追究法律责任。如果法律只是禁止而没有规定其法律责任(如《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则不能追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后才会构成土地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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