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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登记手续怎样办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有关规定的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我...
一、个人房屋出租需要哪些手续在我国,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无论是签订、终止还是变更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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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租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时,要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若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还应附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2、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如果属共有房屋出租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委托出租的,应提交委托合同;代理出租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 3、承租人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提交自己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在提交的个人身份证明中,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应当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香港、澳门的个人,应当提交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个人,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者认证的登记注册证明。
按照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制度,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除应提交已签订的租赁合同外,还应分别交验下列证件:1、出租人应提交的证件出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出租人的身份证明;共有房屋的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委托代理出租时房屋所有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2、承租人需提交的证件境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境内单位(包括“三资”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明;境外人士的护照或回乡证明;境外单位的经公证或认证的合法资格证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后15天内,按下列规定持租赁合同和有关证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1、除浦东新区外、凡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是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房屋租赁(以下称涉外房屋租赁),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受理;2、除涉外房屋租赁外的其他房屋租赁,由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受理;3、浦东新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包括涉外房屋租赁,由浦东新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房地产管理部门经审核同意租赁的,应在受理房屋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的5天内核发市房地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房屋租赁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证》),并通知税务机关。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则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将租赁合同和有关证件退还给当事人。
一、哪些房屋出租应办理房屋登记备案? (1)个人拥有的私房;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拥有的自管公房; (3)集体所有制单位拥有的房屋; (4)外资企业(合资、合作、独资)拥有的房屋; (5)涉外房产(国外人员、企业在厦拥有的房产); (6)私营企业拥有的房屋; (7)国内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拥有的房屋; (8)其他单位拥有的房屋(宗教、社会团体等); (9)转租的房屋(含视同转租的房屋)。 二、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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