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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1)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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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根据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被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的,叫再审申请书。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如果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可以根据该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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