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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罪的犯罪构成为: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侵害的客体为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3.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4.在客观方面表现...
包庇罪的犯罪构成为: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侵害的客体为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3.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4.在客观方面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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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包庇罪。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应该是构成窝藏罪而不是包庇罪;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作假证明包庇,企图帮助其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二者在主观上都必须要求是明知对方构成犯罪。所以,如果确实是不明知子女构成犯罪而留其在家,不构成窝藏罪,更不属于包庇罪。《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1.包庇罪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已冒充犯罪的人问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本罪。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 3.主体要件 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根据本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本罪论处。
(一)主体为一般主体;(二)主观表现为故意;(三)侵权对象是司法机关与毒品犯罪分子斗争的正常活动;(四)客观表现为行为人必须保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罪犯,以逃避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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