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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2021-10-11
本罪的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文件的管理制度。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档案的灭失,毁损往往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为了加强对国有档案的保管,利用,惩治严重妨害国有档案的犯罪十分必要。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所有的文件。文件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从事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国家和社会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国家所有文件是指国家文件馆保管,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文件。归集体,个人所有文件不是本罪的对象。(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抢劫,盗窃国家所有文件的行为。抢注是指在国有档案的存放人员、持有人在场的情况下,公然当面抢注或抢注国有档案的行为,一般是乘管班人员或持有人不备而抢注,但也不排除在管理人员,持有人有备无患而强行抢注的情况。盗窃是指采取自以为不是国有文件管理者,所有者发现的方法,秘密取得国家所有文件的行为。既可以当面偷窃,也可以在文件保管者、没有使用者的情况下潜入文件保管地偷窃等。本罪是选择性的罪名,只要行为者实施其中一项行为,即成本罪。只实施抢劫文件的行为,只实施构成抢劫文件罪的盗窃文件行为的,构成盗窃文件罪。(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所有的档案而进行抢夺或窃取,如果行为人不知抢劫或窃取的是国家档案的,不构成本罪。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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