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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类型:(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
这个是当场可以收取罚款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对在哪些情形下才可当场收缴罚款严格规定:(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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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这一原则罚款,是行政处罚中适用最广泛的一种处罚措施,受到各级各类行政管理部门的青睐,但同时也产生了“乱罚款”等许多弊端这些弊端的症结主要在于处罚决定机关、执行机关、收受罚款机关之间无分工,集于一身,权钱一统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原则,行政处罚罚款的收缴原则是从制度上堵塞了乱罚款的漏洞
法律链接:《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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