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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上市公司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方式、协议收购方式及其他合法方式。关于公司收购的类型包括哪些的问题,还可以点击在线律师咨询,我们帮你更快更有效的...
1、检查公司是否存在债务 承接方在收购一个公司的时候一定要先考虑该公司的账目问题,委托有资质的代理记账公司,仔细检查公司账目,看看转让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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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人收购的法律程序有: 一、收购意向的确定(签署收购意向书)。收购股权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及财务问题,整个收购过程可能需要历经较长的一段时间,包括双方前期的接触及基本意向的达成。 二、收购方作出收购决议。在收购基本意向达成后,双方必须为收购工作做妥善安排。收购方如果为公司,需要就股权收购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如果收购的权限由公司董事会行使,那么应由董事会形式收购决议,决议是公司作为收购方开展收购行为的基础文件。如果收购方为个人,由个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即可。 三、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其它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要顺利完成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东必须就上述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明确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明确要收购对象的基本情况。 五、签订收购协议。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双方就收购问题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收购协议,收购协议的拟订与签署是收购工作中最为核心的环节。 六、后续变更手续办理。股权收购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必然涉及股东变更、法人变更、修改公司章程等问题,对于上述变更及办理登记手续,目标公司及其股东必须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
(一)公司并购相关法律 1、《证券法》:第二章-证券发行、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是并购重组法律体系的基础与核心。 2、《公司法》: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对并购重组中的吸收合并、分拆上市、定向增发、缩股等进行规范。 (二)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1、《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六章-发行证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及分立。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部门规章:由证券监管机构等制定 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8年5月18日起实施,证监会令第53号)
1、要约收购制度有利于推动主动性要约市场的培育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地30%时,如果预定收购的股份不低于5%,并且预定收购完成后,持有、控制的股份比例不超过30%时,可主动发出部分的要约收购。这种主动性要约一方面为我国证券市场多次发生的“停牌”行为提供了一个规范的操作平台;另一方面要约收购制度将与控股权市场的不断激活一起,逐步化解股市“一股独大”状态下公司治理结构的缺憾和对中小股东权益的漠视 2、要约收购制度进一步完善了上市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制度 根据《证券法》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的严格性要从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开始到收购行为的结束一直存在着,信息披露的主体涉及到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的内容涉及到收购目的、价格、牵涉的股权关系、支付方式等一系列收购内容,真正体现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而且在整个要约有效期内每天的预售股份量和撤回情况均须及时公告,这些规定更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为他们判别收购动机和收购真相提供了更可靠的依据。 3、要约收购制度有利于实现目标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 要约收购制度的规定促使上市公司的管理人更加注重实现公司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加强公司的管理,也使上市公司的股东更多的为公司利益考虑,否则要约收购会使他们失去公司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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