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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既遂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既遂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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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既遂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判刑标准是:负责办理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是想偷越国(边境)人员的,应当办理出入境证件,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是偷越国(边境)人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负责办理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是想偷越境(边境)的,应当办理出入境证件,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是偷越境(边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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