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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引起行政诉讼的,由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承办机构收集、整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提出答辩状,确定1至2名代理...
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受理,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并发送申请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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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听证的时间、地点;(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职务等;(四)案由;(五)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听证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并签字或者盖章。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不按照前款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被申请人印章:(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有关证据材料;(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和内容;(四)对申请人复议请求的意见和理由;(五)作出答复的日期。被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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