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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拆迁有院落的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面积(按房屋外墙勒角水平距离一点六米计算...
宅房屋与商用房的补偿的前提是对这房屋用途的认定,一般是按照房产登记证上登记的用途来进行划分的。但我国房屋产权产籍证书历来管理不规范,尤其是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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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子拆迁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范围内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应当考虑被拆迁房屋在该区位中的具体位置、建筑标准、结构、层次、朝向、成新等因素。所处区位的范围以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拆迁用地范围为界。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由评估机构根据国家制定的基本建筑设计标准计算普通商品房开发建设的平均成本加平均利润,并参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范围内就近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平均市场价格确定。
拆迁住宅实行货币补偿,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所在地区普通住宅商品房的平均销售价格,结算拆迁补偿。拆除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的原房屋(包括本市其他房屋),下同)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拆迁人应根据差额面积,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结算补偿被拆迁人住房改善费,面积不足六平方米的,按六平方米补贴住房改善费。原住宅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上,住房改善费按6平方米补贴。拆除私有住宅房屋,根据被拆迁所有人申请,拆迁人可以根据被拆迁住宅的市场评估价格与被拆迁人结算拆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结算拆迁补偿金的房屋不再补贴住房改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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