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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下称“征拆工作”)适用本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未征收的土地需要征收...
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下达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组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由征拆机构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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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市、县(市)征地拆迁专门机构(下称“征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完成市、县(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征拆工作任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下称“被征收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拆工作。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组公告,并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征收单位具体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征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四)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和办法。征拆机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根据相关规定足额支付到位。
需要迁移征地范围内的电力、通信、燃气、给排水等公共设施的,由用地单位与业主单位协商解决,已废弃或未利用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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