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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有权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2、在下列条件下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尚未作出复议决定;而申请人...
当事人在撤回行政复议后,还能再次申请复议,但是不能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来申请复议。如果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来申请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但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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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县XX中板厂,住所地:XX县XX镇XX号。 负责人:XXX,职务:厂长。 被申请人:XX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 负责人:,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08年12月2日作出的XX字[2008]XX号关于认定XXX为因工负伤的决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请求: 一、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人劳社字[2008]XX号关于认定XXX为因工负伤的决定; 二、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XXX的受伤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事实与理由: 一、XXX的受伤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一)XXX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受伤。申请人生产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开工受天气及原材料影响,工作时间是不确定的,开机才能开工,开机时间就是生产组工人的工作时间,不开机就不是工作时间。2008年10月8日上午XXX受伤当时,XXX所在的生产组因为机长XXX去维修机器,完全关闭了旋切机,并未开工,XXX住在厂内,尚处于休息状态,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受伤。 (二)XXX在厂内受伤并不等同于《工伤保险条例》
一、分不同情况: 1、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进行审理。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确认判决。”
对公安机关的下列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公安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5)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公安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6)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7)认为公安机关的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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