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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继子女“夺”父亲遗产 继母凭一纸遗嘱坚守成功

2021-01-21
秦老太的老伴顾老伯过世后,其居住的一套房屋受到了众子女的觊觎,纷纷要求继承父亲的份额。但是,当秦老太拿出顾老伯的遗嘱后,众子女在坚不可摧的证据面前则不攻自败。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涉案一套房屋之产权归秦老太所有的一审判决。 79岁高龄的秦老太在34年前和顾老伯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6年,两人居住的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证时,登记的权利人为秦老太和顾老伯。2006年8月,上海市南浦律师事务所陆律师为顾老伯代书遗嘱,主要内容为现居住的一套房屋系其与妻子两人共有的产权房,妻子秦老太珍多年来长期对自己照顾,为避免其百年后产生矛盾,特立遗嘱,如自己先于妻子去世,其所有的产权归秦老太所有。该代书遗嘱加盖了陆律师章和另一见证人张律师章,并由顾老伯盖章捺印。同年11月,顾老伯故世,而顾老伯的父母已先于其死亡。对于该套房屋由谁来继承,秦老太与9个继子女意见相左。一怒之下,今年79岁高龄的秦老太诉至法院,要求按遗嘱继承遗产。    针对秦老太的起诉,6个子女称秦老太与前夫也生育3个子女,故被告应为12人。另外对遗嘱有异议,且均不知遗嘱一事,故不同意诉讼请求。而另有3个子女未应诉答辩。针对答辩意见,秦老太称其与前夫所生子女均已成年。    法院认为,涉讼房屋由秦老太和顾老伯两人共有,顾老伯去世后,该房屋中一半的份额属遗产。而秦老太和9个继子女均系法定继承人。但顾老伯生前留有遗嘱,该遗嘱由上海市南浦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形式和内容合法,属有效遗嘱,故涉讼房屋中属顾老伯的遗产份额应由秦老太继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六条第二款: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1人或者数人继承。    第十七条第三款: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1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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