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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立案后侦查,这是规定的法定程序,是防止公权力滥用。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需要先立案,如突发事件就需要先处置后立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
一般情况是由于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因而退回补充侦查。《刑诉法》对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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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接到公民报案、控告、举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受理后经领导批准,立为刑事或治安案件查处的行为。
公安机关调查刑事案件后,将案件移交检察院审查,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审理。经审查,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证据不足或者有疑问错误的,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继续侦查,补充证据等所需材料。检察院退回案件并要求补充侦查时,公安机关已经对案件当事人实施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为避免案件当事人因公安机关失误等原因受到班房的伤害,会要求公安机关先释放当事人,改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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