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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不是法律上的概念,而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
在这个高房价时代,对普通老百姓来说,买房早已成为一种奢望。但住房问题又不得不尽快解决,因此,许多购房者冒着风险买了价格便宜的小产权房。由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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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法保证买方权益,因为小产权房本身就是不受法律保护。 小产权房通常是指在中国农村和城市郊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用于销售的住房。由于集体土地在使用权转让时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因此这类住房无法得到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也称乡产权房。 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小产权房的出现与城市房价蹿升密不可分,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亦是从房价上涨迈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开始的。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 2013年12月,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北京市住建委联合下发相关通知,坚决遏制违法建售“小产权房”行为。 2015年3月1日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条例明确规定,小产权房不予登记。
本集体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小产权房一般认定合同有效。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农村住宅,即所谓的小产权房,只能分配给村民,禁止出售给城市居民,但不禁止小产权房在同一集体组织成员之间转让和买卖。根据私法原则,法律可以不禁止。我国法律法规不禁止本集体成员之间的小产权房买卖。因此,只要同一集体成员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意思是真实的,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一般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 2、本集体与其集体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小产权房的一般认定合同无效。 三、集体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买卖小产权房一般认定合同无效。 城镇居民签订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后,取得集体组织户口,经有关部门批准,房屋买卖合同一般认定有效。 2011年11月30日,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明确规定,对于集体所有土地上买卖开发的小产权房引发的纠纷案件,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共政策和诚信交易秩序,依法确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通过出卖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避免当事人失衡。
1,你购买的是小产权房,该房产无法办理真正意义上的房产证,无法过户,无法继承,无法公证,无法享受拆迁补偿的利益,当然你对房产的所有权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因此风险相当大; 2,当然你们签订的购房协议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对方违约时,你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损失的范围不仅包括直接经济损失,还包括可得利益,即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主要是房屋增值部分的损失。 3,购买小产权房并非明智之举,因为要顺利完成交易所消耗的时间过长,其中潜在的法律风险是任何人都难以预见和避免的。买方所获得的只是有限的差价,而其可能损失的却是整个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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