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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的一种,一般由公安机关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以拘留证上的日期为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起始日...
拘留分为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拘留的时间计算,根据《拘留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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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时间应当在采取刑事拘留次日起计算,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之后的二十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零三条:期间按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间和日期不在期间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上的时间。如果上诉或其他文件在到期前已经交付,则不算过期。期间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第一天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日,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人员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审批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可延长审批时间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书后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情况。对需要继续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则依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1、行政拘留的起始时间。执行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行政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而不是以时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一日。例如,某人被行政拘留10日,于7月1日上午入拘留所执行,则应当在7月11日上午出所。 2、行政拘留时间的计算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执行行政拘留的时间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2条的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了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该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这里的“采取强制措施”,主要是指公安机关所执行的继续盘问或者采取的行事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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