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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1、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需要扣押的时间一般不在三十五日内。 2、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可以扣留事故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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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需要扣押的时间一般不在三十五日内。 2、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可以扣留事故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3、而鉴定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交警需要收集证据的,是可以对事故的车辆进行扣押的,扣押车辆后出具扣押物品清单,一份由被扣押物品人员保留,而扣押车辆的期限有不同的规定: 1、如果检验、鉴定的结论确定的,应该在5日内通知被扣留车辆的当事人领取车辆。 2、如果交通事故有逃逸行为的或者通知当事人30日内仍然没有领取的,经3个月公告后当事人仍然没处理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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