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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销毁会计账簿罪

2023-09-02
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的立案规定为:故意销毁的会计账簿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的,应当立案追诉。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八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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