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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紧急联系人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借款合同约定紧急联系人,一般是为了在债权人无法与债务人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帮助其与债务人取得联系,并不需要承担...
借款紧急联系人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借款合同约定紧急联系人,一般是为了在债权人无法与债务人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帮助其与债务人取得联系,并不需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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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紧急联系人不承担贷款责任。 申请表中的联系人的主要义务是在贷款机构无法联系到借款人时帮助联系借款人,并不承担贷款责任,在实际操作中联系人的信息均是借款人填写,而很多情况联系人并不知其已成为“联系人”,银行也并不审核联系人的相关信息,故此“义务”即非法定也非约定义务,对联系人不具有约束力。 何况贷款紧急联系人并不是贷款担保人,对贷款这件事没有法律责任。如果被干扰了正常生活可以报警处理。
您多虑了,可能您真正想表达的是同事万一不还款自己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是不会有这种可能的! 我国法律对于保证的成立是有自己的认定法则的,除非您本人在贷款文件上签署“保证、担保,同意承担连带责任”等字样,或者在担保合同上签字捺印,否则不会产生为之担保的法律后果,您本人既然不知情,就不可能签字同意担保,自然无需承担责任。 另外,紧急联络人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这是银行为业务需要制定的,上面签署的人名只有联络作用,不承担任何义务,当然也不享受任何权利。
法律规定,法人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贷款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贷款是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的。贷款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批准。法人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贷款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贷款用于单位生产经营。贷款人要求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贷款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贷款是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的。贷款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批准。法人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贷款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贷款用于单位生产经营。贷款人要求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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