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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 一、成立清算组 公司清算的第一步就是成立清算组,根据清算的种类不同,清算组的成立也不相同;二、接管公司 公司原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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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第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以上就是关于的流程。
共益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以上是关于 破产清算法律程序破产清算清偿顺序的回答
破产财产清算程序:首先,公司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15天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正式成立后,公司开始进入实质性清算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组成。清算组成立后,应立即在法定期限内直接通知,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以便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然后由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制作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债权和债务。清理后,必须制作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作为下一项工作的基础。按照一般程序进行清算的时候,如果遇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可以转向特殊的破产清算。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解散清算,清算组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算债务,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布破产。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经有关部门、组织确认后,可按方案分配财产。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和清算期间的收支报告和各种财务账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后,清算报告生效。提交公司注册机构,申请注销公司,并公告。至此,公司清算工作全面结束,公司清算实现了其最终法律效力——公司人格消失。需要强调的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利润不均等其他人为因素,公司倾向于解散,个别股东无法清算,因此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受理。这一举措是由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由股东合同自治和公司章程规定,属于公司法的私法调整范畴,上述纠纷与社会公众利益无关,国家一般不积极参与。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公司法》的基本原则,重视和尊重公司的高度自主权,只有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面临损害时,才能适当介入公司内部运营,不能按个别公司、个别股东的要求自由或强制清算,否则会影响交易安全和市场经济生活的秩序,司法调整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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