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金融租赁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作为金融租赁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二)最近1年的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五)最近1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六)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七)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十)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中载明;(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金融租赁公司与其设立的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之间的交易,不适用本办法对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28人已浏览
1,378人已浏览
140人已浏览
12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