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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各村于1995年前后第二次(第一次是1991年前后)依法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包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指土地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在履行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流转或继承以及侵犯承包经营权等方面发生的民事纠纷。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以后,处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已有了一套独立的法定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已成为脱离其他土地法律关系的一种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单位与单位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单位与个人之间,因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不清,各自都没有合法有效的权属证照凭证,而又主张土地权属所引发的争议。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程序是: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违反土地承包程序发包方:(一)越权发包土地的;(二)约定的承包期不符合法定期限的;(三)未按照法定程序发包的;(四)剥夺、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五)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六)未经法定程序调整或者收回承包地的;(七)擅自变更、解除或者扣留承包方的承包合同的;(八)未按照规定申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扣留或者擅自更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九)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十)侵占、截留、扣缴、挪用承包方流转收益的;(十一)其他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行为。 2、承包方:承包方或者流转受让方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或者对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承包方占用应当交回的承包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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