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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后,女方户口并不是一定要迁出,女方的户口可以继续留在男方处。因为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时,需持其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到婚姻登记...
根据你的陈述:1、离婚是一个复合之诉,包括婚姻关系、财产和孩子的抚养权,而财产分割是建立在判决离婚的基础之上的,目前对方只是对财产分割部分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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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得另行结婚。” 2、昨天和你通过电话,关于上诉时未提及婚姻关系解除事宜,十五日内是否生效的问题,法律法规没有明确,但就本人的理解,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不能分开审理,故在二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婚姻关系仍未解除,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按规定,夫妻间互相扶养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法定义务。 在未依法登记离婚前,双方只是提起离婚诉讼的,并不当然解除婚姻关系,双方仍需履行互相扶养义务。 而有些人提起离婚诉讼后,以为已经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所以不再负担对方的扶养义务。 但是,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要求支付扶养费等,并且按规定扶养的方式包括以下两种: 1、共同生活扶养,即被扶养人与扶养义务人同住一起; 2、定期支付扶养金,或以实物进行扶养,包括定期的体力上的扶助、精神上的慰藉。 不过,夫妻之间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并且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 最后,其实很多夫妻在离婚时,双方可能已经彻底决裂,所以就互不照顾对方,放任对方自生自灭,但是在法院判决下来之前,这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因为未履行扶养义务,严重的话可能会导致遗弃罪。并且,需要扶养的一方,也可以积极去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履行扶养义务,支付扶养费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法院在赡养义务的问题上,会判决子女要履行对老人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费以老人实际生活所需费用来考虑,并综合当地生活水平、子女的实际收入情况进行考量。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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