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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写明终结诉讼的事实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终结诉讼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元,不予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出现终结诉讼的法定情形后,裁定终结诉讼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终结诉讼的案件,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不能审批下来,必须法院立案经过调查才能审批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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