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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2022-02-21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他人,不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未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每增加二十四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二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致一人二级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一级重伤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每增加二十四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二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二级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每增加二十四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二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二级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2)具有殴打、侮辱、虐待情节(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3)多次非法拘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冒充军警人员、司法人员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因积极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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