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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
一般侵权纠纷,原告就被告,到被告所在地(本案的生产者)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生产者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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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行为地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包括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在确定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时,特别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29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也就是说,在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中,其侵权行为地往往具有多样性。 二、新闻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 在新闻侵权纠纷案件中,往往侵权行为地也具有多样性,也就是说,报刊、杂志的发行销售地均可以被理解为侵权行为地。 三、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在同一纠纷案件中的并存。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管辖标准,当事人的所在地、诉讼标的等与法院辖区的联系。原则上是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例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你在A地买的产品,那么B在A地有办事处吧,它的办事处在那个辖区就由该辖区的人民法院管辖,适用一般地域管辖。
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是指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害而引起的赔偿纠纷。这类案件与普通的侵权案件相比,有其特殊性。主要是涉及产品的生产、运输、贮存、销售和使用多个环节,案件的管辖相对地要复杂一些。产品质量侵权纠纷的管辖问题,除按照一般侵权管辖的原则来确定外,还应当考虑方便案件审理和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其他地点作为管辖的选择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产品质量侵权有四个地方可以作为管辖法院的选择地:被告住所地、产品生产地、产品销售地以及侵权行为发生地。 在实践中确定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案件的管辖法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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