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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因依法破产、撤销、解散、关闭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偿其欠缴的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国有用人单位依法终...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在诊断、检查、治疗、供药及收费过程中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有权在支付医疗费用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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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住院治疗或者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实行起付标准和年最高支付限额规定,在起付标准以上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0%以上,个人负担一定比例。个人负担的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按照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和参保人的参保年限长短确定。在一个年度内再次住院或者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的,不再实行起付标准,其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按规定的比例负担。年起付标准为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2%-5%,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年最高支付限额为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6-10倍,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制定。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列入同级预算,由财政拨付,不得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处罚等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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