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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八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也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向法院申请撤销。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和精神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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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进行民事活动,其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为无效的意思表示,只能通过诉讼进行,而不能。同是,也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处的诉讼地位不同而不同。配偶(正常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被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除了配偶以外的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不需要变更监护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14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可以看出,此规定的法定代理人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否则会出现自己代理配偶与自己诉讼离婚的状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根据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法律如此规定,也是考虑到无行为能力人的特殊情况,避免其遭受他人恶意代理的侵害,以维护无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没有意思表示能力,他能否提起如果能,又如何提起诉讼对许多人来说这可能是一个疑问。2009年8月19日,广西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的案件。1981年B于7岁时患有脑膜炎。1997年9月,B、A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生活不和谐。为此,黄于1998年11月离家出走,之后就与家人无任何联系,至今下落不明。2009年2月24日,B父母带B到南宁市XX定所鉴定,经检查,鉴定所对B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为:目前对离婚之事无民事行为能力。2009年4月10日,邕宁区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父母的申请,经依法审理后判决,宣告B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B父母为B的人。B父母认为:B与A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10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符合法定。B父母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到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准予原告B与被告A离婚。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姻基础差。婚后,原、被告夫妻生活、感情不和谐。被告在与原告共同生活了一年后即自行离开原告,造成分居十年多的事实,据此,足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遂判决准予原告B与被告A离婚。
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按特别程序审理,判决确认,这时要向法院提交申请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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