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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必须在受理后的60天内把工伤鉴定的结论意见送达到当事人的手中。但是不排除鉴定委员会的专家对相关的鉴定意见存在着争议的,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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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与范围: 1、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伤情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停工留薪期满仍不能工作的;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 3、工伤与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及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4、工伤职工超过12个月以上的停工留薪期的确认以及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或者旧伤复发仍需治疗的确认。 5、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 6、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的鉴定; 7、上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委托的鉴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没有具体时限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越早鉴定对被鉴定人越有利,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1、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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