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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可以由保证人担保,根据相关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取保候审保证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也就是说,监督被保证人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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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根据本条规定,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的人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第二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是指父母、养父母、监护人,以及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或代表,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同胞的兄弟姐妹;第三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辩护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
担保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监督被保证人及时到达,不干扰证人作证;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离开居住的市、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通供应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而不羁押,一方面要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取保候审的取保担保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案件没有任何牵扯,即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证人,否则,因其本身也是司法机关调查的对象,就难以保证其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这不仅是指保证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且保证人对被保证人有一定的影响力以及保证人的身体状况能使他完成监督被保证人行为的任务等等。假如保证人说的话被保证人根本就不听,保证人卧病在床对被保证人是否遵守取保候审义务无力监督、督促,或者保证人长期在外经商对被保证人的行为无暇顾及等等,都很难说保证人“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保证人在为被取保候审人承担保证义务时,他本人并没有受到因为违法犯罪行为而被剥夺政治权利或限制人身自由。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是指保证人在被保证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和稳定的经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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